广西公安厅交管局原局长获刑 受贿2000余万元

       8月9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西公安厅交管局原局长韦宁贤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韦宁贤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4年,被告人韦宁贤利用其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交通警察总队)局长(总队长)的职务便利,个人或伙同他人为徐某、罗某、黄某、张某、郑某等人在开办驾校、承揽项目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或者承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和索取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2097.062万元,其中索贿1040万元。被告人韦宁贤个人受贿所得117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韦宁贤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个人或者伙同他人为徐某、罗某、黄某、张某、郑某等人和相关单位谋取利益,或者承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和索取上述人员及单位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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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17-08-1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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